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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指数:25 页面更新时间:2016-09-20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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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下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5、城市绿化条例。
  6、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8、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0、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1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2、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3、物业管理条例
  1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1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二)下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1、《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27条、28条、第31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2003年1月6日)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所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6、《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款第(二)、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款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四)项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第五十七条款、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百零六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百零二条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六十八条款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项所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6、《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下列法规所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款、第三十八条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款、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划转的时间
  上述涉及原由建设、工商、公安、环保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自2006年7月1 日零时起划转,其中对在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上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的处罚权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上述部门要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衔接工作。
  三、管辖的区域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范围为如皋市城市市区即规划建成区以及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目前暂定为东至站前路、西至新二O四国道、南至惠政路、北至惠民路(北三环);市经济开发区城管中队负责如皋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经费保障由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员由市经济开发区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双重管理,市经济开发区负责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管辖区域将根据如皋市区建设的实际予以适时调整。
  四、几点要求
  1、已经划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在确定的范围内,相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2、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联系制度。
  3、相关部门在对涉及上述事项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等行政职权时,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涉及非当场许可的事项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员参加。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对人上述行政许可行为的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范围内的,应移送处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行政机关备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超出其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今后,如遇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调整的,市政府将及时公布。
  
  联系方式
  电话:0513-87312082
  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7楼
  邮政编码:22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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